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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一位33岁的患者到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后,留下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患者及其家人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200多万元。历经一审二审,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医院赔偿患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的判决,医疗费由4.5万余元变更赔偿7.1万余元,并赔偿护理费36.4万余元,即共赔偿患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15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