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打通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人才双向流动渠道

摘要:支持优质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企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提升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辽宁省沈阳市教育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税务局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指导性文件《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双向流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破除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双向流动政策限制,进一步打通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渠道,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需要教育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为此,《通知》提出到2025年,全市将遴选10个市级校企合作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0个市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5个“双师型”市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强化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为实现上述目标,未来几年,沈阳市计划在职业院校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用于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流动岗”不占用职业院校编制,但应在职业院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占本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鼓励企业通过设置访问工程师、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接收教师到企业实践,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鼓励校企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在教师和员工培训、课程开发、实践教学、(学术)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教师立足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支持优质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企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提升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沈阳市还提出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公办职业院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教师企业实践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由接收企业按在岗职工岗位标准配置,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到企业实践的教师,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

沈阳市要求各级教育、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国资委、编办、税务部门将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双向流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推动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积极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配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职业院校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行业内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编辑/刘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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