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
12月9日,继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定性称不存在“儿童玩具彩妆”后,国家药监局又发布科普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将玩具当儿童化妆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将正式落地实施,这也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法规文件。
国家药监局的一系列举动直面当下存在的儿童玩具冒充儿童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冒充儿童化妆品等问题。
此次发声,更是对儿童化妆品的进一步约束与严格要求,主要强调群众注意区分儿童化妆品和玩具,并对违规者从严处理。
图源:国家药监局官网
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产品并非化妆品
化妆品与玩具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其管理措施和要求也不相同。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文章指出,施用于人体表面的产品是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单纯施用于玩偶等玩具的产品并非化妆品,应当按照玩具或者其他产品的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售卖“儿童彩妆”按化妆品进行管理
那么,如果以儿童玩具之名售卖“儿童彩妆”,该怎么管?
据悉,12月3日,国家药监局在公开回复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对“儿童彩妆”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同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今年8月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对避免儿童玩具与儿童化妆品混淆作出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用“彩妆”
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宣称,而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的其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文章指出,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彩妆”这一类别。因此,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选购儿童化妆品认准“小金盾”
文章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儿童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全成分等,国产化妆品应当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化妆品应当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另外,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小金盾”;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届时,请广大家长朋友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关注“小金盾”标志。